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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爆企业库房建筑物防雷装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气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影响人类活动的严重灾害之一,具有极强的破坏力,对民爆企业的生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为认真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民爆行业的防雷减灾工作,省气象局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广东省民爆企业库房建筑物防雷装置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民爆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防雷减灾是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各地级以上市气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的民爆企业依法履行防雷减灾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防雷措施,完善防雷装置,建立健全各项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防雷工程资质管理。对于新建或改、扩建民爆企业库房建设项目,其防雷装置应由具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并认真执行本《指导意见》。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图纸应当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气象局审核核准,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竣工后应由所在地地级以上气象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取得《广东省防雷装置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依法取得《广东省防雷装置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对民爆企业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民爆企业库房防雷装置依法实行每年二次定期防雷检测制度,民爆企业应主动申报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各地级市气象局应组织辖区内民爆企业开展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专项工作,必要时升级气象防雷、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派专人参加并现场指导。
四、督促民爆企业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制度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气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促本辖区的民爆企业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做好雷电灾情信息的及时报送、雷电灾害的协助调查鉴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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